建强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引擎

编者按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在刚刚过去的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各地围绕“加强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 加快新质生产力发展”主题,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完善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快重大科技成果高效转化应用。如何将有关决策部署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有效行动,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行稳致远、护航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本期“评论版”特编发一组专家学者稿件,与读者一同交流探讨。

当前,在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的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已不再只是科创成果的事后确认机制,更是科技创新驱动、优化要素配置、塑造竞争优势的前置制度安排。深入探究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如何为新质生产力护航,系统提出制度完善的可行路径,对于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新质生产力是创新起主导作用,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生产力发展路径,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符合新发展理念的先进生产力质态。从结构上讲,信息、技术和数据等非物质要素已经成为能够影响生产力发展的关键性因素,而知识产权制度构建,可以为确认、激励、配置和保护这些要素提供重要的法律机制。从制度机制上看,知识产权保护至少为新质生产力提供了三重支撑:其一是激励功能,即通过赋予创新者独占性权利,将创新的外部收益内部化,从而激发对研究开发的投入;其二是配置功能,即通过权利公示与交易规则,促进知产要素的流转与优化组合;其三是秩序功能,即通过惩罚违法侵权与维护竞争秩序保障创新活动的公平合理。与此相应的是,新质生产力的迭代升级也会促进知识产权制度不断完善,诸如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归属、数据资产的权利形态、基因编辑的领域边界等问题,都在促进传统的法律规则不断优化以进行有效应对。

加强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其意义主要体现在四个层面:一是为技术创新提供稳定产权预期。新兴领域的科技创造具有投入大、周期长、风险高等特征,明确清晰的产权预期可以有效降低市场主体在研发方向上的不确定性。二是为数据资产的流动提供产权的法律基础。数据资产是新质生产力要素结构中的变量因素,通过数据资产登记等制度安排为数据资产赋权,能够在不妨碍数据共享的前提下,激励数据采集、清洗与增值加工,推动数据从资源向资产的转化。三是为国际竞争构建制度屏障。新兴领域是全球科技博弈的重要赛场。一个完善的新兴领域知识产权制度,既有助于吸引国际创新资源向国内集聚,也可以为我国企业走出国门提供保障,从而降低海外维权的成本。四是为创新生态系统置入治理规则。生成式人工智能训练中的合理使用边界、开源社区与专利制度的兼容等问题,本质上是如何在创新者、使用者以及社会公众之间建立一种公平合理的价值评判体系。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通过设定例外与限制规则,防止权利过度扩张从而阻碍后续创新,以维系创新生态的健康运转。

近年来,我国持续推进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实施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其中对构建新兴领域知识产权规则体系作出具体部署。专利法、著作权法完成了新一轮修订,增加了药品专利期限补偿、惩罚性赔偿等制度内容。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供给,发布《人工智能相关发明专利申请指引(试行)》,修订《专利审查指南》,增设“人工智能、大数据”专章,持续开展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实践探索,在17个省市进行试点……这些为新兴领域创新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同时也要认识到,现行制度仍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的空间。比如制度供给仍滞后于科学技术的迭代,法律的模糊缺失会导致司法裁判标准失衡。保护与开放的平衡机制尚不健全,合理使用条款尚不能及时回应文本与数据挖掘的技术现实,不仅使大模型训练仍旧面临诸多潜在的侵权风险,而且会不当限制公共数据的可及性。

完善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笔者认为要重点把握好几个方面:一是完善法律法规,加快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及新兴领域专项立法与修订进程。明确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归属与侵权责任;明确以训练模型为目的而使用作品的合理使用法律要件。二是进一步健全适应新兴领域特点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更有针对性地完善人工智能、大数据、基因技术等新兴领域专利审查标准,更好地促进新兴领域技术发明创造。适时发布指导性案例或司法解释,统一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的判断标准。三是建立健全数据知识产权的登记与流通制度,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相关文件,明确登记的法律效力、保护期限、权利限制以及侵权救济规则。同时,可同步建设数据知识产权的交易平台,降低数据流转的制度成本。四是完善合理使用与权利限制规则。如在著作权领域,可增设面向文本与数据挖掘的例外规定,允许为科学研究、模型训练等目的对合法获取的作品进行复制与提取,同时考虑设置权利人的退出机制。五是强化行政与司法协同保护机制,建立健全新兴领域知识产权的快速维权机制,实现行政调解、仲裁与司法确认的高效衔接。

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愈是深入,制度创新的需求愈是旺盛。唯有在立法供给、司法标准、行政服务等方面实现系统性优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才能在技术革命与法律变革的互动中,实现从保护创新工具到驱动创新引擎的华丽转身,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且持久的制度保障。

(曲三强,作者系北京理工大学教授、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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